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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查取证 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取证存在瑕疵的,如何认定贩卖毒品数额?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0-12-08

如果调查人员在毒品犯罪中获得的证据存在缺陷,如何确定毒品贩运的数量?

[广州刑事律师]

如果调查人员在毒品犯罪中获得的证据存在缺陷,如何确定毒品贩运的数量?

[广州贩毒辩护律师]基本事实

2019年初,孟XX在A市一家旅馆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广州侦查取证,他被警察依法逮捕。调查人员从孟XX那里发现了50多克毒品,同时将孟XX从旅馆下楼。车辆中发现了100克以上的毒品。

在审判中,孟某某辩称,在车内发现的毒品是由其他人放在他的车内的广州正规私家侦探,他不知道。

研究人员提供的证据只能表明,从车辆上发现的药品包装盒上有Meng XX的指纹,但未能说明该药品包装盒上指纹的具体位置,形状和提取方式。该过程无法解释。

因此广州证据调查公司,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侦查机构获得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证明孟某某使用了汽车中的毒品进行贩运。

[广州贩毒辩护律师]法院的意见

广州侦查取证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孟某某通过向他人兜售毒品进行赔偿,从而违反了该国的禁毒规定,其行为依法构成了贩毒罪。

关于是否将孟家车中发现的毒品确定为孟家所售毒品的数量,法院裁定,尽管孟先生声称调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缺陷,但指纹识别不能用作证据。 。但是,根据整个案子的其他证据,被告人孟某无法解释车辆的出借方式和使用时间,车内毒品数量巨大,交易价值极高。内在无视的可能性很小且不合逻辑。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和《武汉会议纪要》,应将被告人孟某贩卖的毒品中所含的毒品包括在内。

[广州市贩毒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果提交检查的材料和样品的来源不明,则专家意见不能用作依据。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在药品包装上进行了指纹识别。身份证明无法解释指纹的位置和提取过程,不能排除被告人孟在鉴别毒品时留下的指纹。因此,如果证据收集程序存在问题,则不能将其用作判决的依据。

但是,《武汉会议纪要》采用了事实推定原则来识别贩毒者车辆中发现的毒品,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认为该毒品是毒品。由贩运者出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孟某出售了包括从他的汽车中没收的毒品在内的毒品。

[广州贩毒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武汉会议纪要”

贩毒者被逮捕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没收的毒品通常应视为已售出的毒品。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扣押的毒品没有被贩毒者用于贩运广州侦查取证,并且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毒品,藏匿毒品等广州侦查取证,应依法予以定罪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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